• 1 概述

         药学是一门以化学、生物学和医学为主要理论指导,研发、生产、使用和管理药物的学科。药学的任务包括:研究、发现和生产药物及其制剂,阐明药物的作用及机理,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控制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物,监督和管理药品等。药学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科学知识体系,包含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学、药理学、药剂学、生药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临床药学、药事管理等主干学科。

         药学事业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国民经济发展。一方面,药品与人民生命健康休戚相关,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延长人类平均寿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学服务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民众的重视;另一方面,药品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品,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许多国家都把医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

        在我国,受庞大人口基数及老龄化趋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用药需求提升、国家药品战略安全、医药产业经济迅速增长等因素推动,药学类专业人才在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药学类专业培养与药物研发、生产、流通、管理、质量控制和药学服务等相关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2  适用专业范围

    2.1 专业类代码 药学类(1007)

    2.2 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药学(100701) 药物制剂(100702) 药事管理(100704T) 药物分析(100705T) 药物化学(100706T) 海洋药学(100707T)

        注:临床药学(100703TK)专业适用标准另见《药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临床药学专业)》。

    3.2 学校制定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各高校可根据上述培养目标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特色与学科优势等,进一步确定各自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细化和丰富人才培养目标的内涵。

    3.1 专业类培养目标

         药学类专业培养人格健全、全面发展,掌握药学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备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能够从事药物研发、生产、流通、管理、质量控制和药学服务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药学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具备药学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够在药物研发、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管理等领域,从事药物发现与评价、药物制剂设计与制备、药品质量标准研究与质量控制、药品管理以及药学服务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4 培养规格

    4.1 学制: 4年

    4.2 授予学位: 理学学士

    4.3 参考总学分

        药学类专业总学分为140-180学分。各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4.4 专业类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4.4.1 思想政治和德育方面

         学生应达到国家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以及职业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和创业意识、人际沟通交流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以及终身学习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4.4.2 业务方面

        (1)掌握药学基础学科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掌握与药学相关的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2)掌握药学的基本知识与实验技能 掌握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受到各学科实验技能、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训练;具备从事药物研发、生产、流通、管理、质量控制和药学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能力。

        (3)掌握药学相关方面的知识及能力 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了解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和前沿信息,熟悉药事法规、政策,熟练应用1门外语。

         4.4.3 体育方面

         掌握体育运动的一般知识和基本方法,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能够正确地认识自我,心理健康。

         各专业应根据自身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药学学科特点、医药行业和所属区域的特色以及学生发展的需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强化或者增加相关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形成专业办学特色。

    5 师资队伍

    5.1 师资队伍数量和结构要求(新开办专业准入要求)

        各高校药学类专业应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师数量以及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师资结构。

        专任教师数量和结构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生师比应不高于18 : 1。 新开办专业的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15名。折合在校生数大于120名时,每增加20名学生,至少应增加1名专任教师。

         所有专任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每1万实验教学人时数配备1名实验技术人员。

         专任教师中7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35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30%。

    5.2 教师背景和水平要求

         应有具备药学类学历教育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学术造诣较高的药学类专业负责人。专业核心课程教师中80%以上必须具备药学类学历教育背景。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剂学3门课程每门至少有1名具有药学类学历教育背景及高级职称的课程负责人,药理学课程至少有1名具有医学或药学学历教育背景及高级职称的课程负责人。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兼职担任专业课程、创新创业课程授课或指导教师。

         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类教学所需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教师在本科教学活动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总体评价良好。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应从事一定的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

         专任全职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年平均发表本专业教学论文、学术论文或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数至少达到人均1篇(部)。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剂学、药理学课程负责人应有相应的科研方向,具有主持省级及以上药学科研项目的经历。

    5.3 教师发展环境

         各高校应为教师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促进教师素质持续提升。

         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教师专业发展,各专业应建立基层教学组织,健全资深教师传帮带、集体备课和定期教学研讨等机制。

         有专业教师队伍教学、科研能力发展规划,并执行良好。主动为教师建立教学培训计划,重视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培训,提出明确的培训学时、学分要求。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全国药学类专业师资培训活动、讲课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注重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为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建立通道和保障机制,有专门的青年教师培养发展计划和举措。

    6 教学条件

    6.1 教学设施要求(新开办专业准入要求)

        为教学提供足够数量和功能的教室、自习室、实验室以及各类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的课内外活动提供充足的设施保障。在制度和经费上保证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

         6.1.1 基本办学条件

         药学类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规定的医学院校的合格标准执行。

         6.1.2 教学实验室

       (1)单项实验教学时,生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 5平方米。

       (2)照明、通风设施良好,水、电、气管道及网络走线等布局安全、合理,符合国家规范。实验台应耐化学腐蚀,并具有防水和阻燃性能。

       (3)实验室消防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室配备数量充足的消防设施,有警示标志,安全出口畅通,备有急救药箱和常规药品,并有各种紧急情况发生后的应急设施和措施。

       (4)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三废收集和处理措施。

       (5)实验用药品的购置、存放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3教学实验仪器

       (1)建有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等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配备充足,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2)仪器设备台套数要求:基础药学实验常用玻璃仪器应满足每人1套;大部分实验的仪器台套数满足每组实验不超过4人的需要;综合实验、大型仪器实验的台套数(如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满足每组实验不超过6人的需要。

          6.1.4 实践基地

         有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毕业实习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如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每人带教学生不超过3人。

         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社会资源,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一定数量的、形式多样的创业实践基地。

    6.2 信息资源要求(新开办专业准入要求)

        为学生推荐高质量的教材、参考资料和工具书,为师生提供充足的图书资料、电子资料等信息资源。专业所在学校图书馆或所属学院的资料室中应具有一定数量与本专业有关的中外文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各类资料,且各类资料的利用率高。订阅药学类核心期刊种类数不少于30种,其中外文期刊应占一定比例。

         建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课程网站,提供必要的网络教学资源。

    6.3 教学经费要求

         6.3.1 教学经费总额和生均教学经费

         教学经费投入充足,每年的教学经费不低于学校本专业学费收入的20%。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少于1200元,且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步增长。

         6.3.2 新开办专业的教学仪器设备价值

         新开办的药学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且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不少于5000元。

         6.3.3 新增仪器设备价值及仪器设备维护

        从专业开始招生起5年内,设备总值1000万元以内的专业,平均每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不低于设备总值的10‰设备总值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平均每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不少于20万元。每年应有一定的教学科研仪器增长费和仪器设备维护费。

    7 学生发展

    7.1 招生

        药学类专业招生符合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公开,招生规模合理,能满足招生计划。关注学生群体的多元性,积极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生源,生源质量较高。

    7.2  毕业和就业

        毕业考核及学位授予制度健全,学位授予程序严谨无误、执行严格。本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3年平均就业率不低于80%。 建立学生质量综合评价体系,跟踪毕业生发展。社会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较高。

    7.3 学生支持

         具有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具有较为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免”体系,并能有效执行落实。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活动。 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订和评估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务中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

    8 质量保障体系

    8.1 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要求

        各高校应对主要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实验课等)建立比较完善的教学过程质量控制与评价机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内容和要求,有完善的教学信息反馈机制,使主要教学环节的实施过程处于有效监控状态。各高校应形成专业基本状态数据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堂教学的自我评价。积极参加外部的专业认证或评估,强化学生的评估主体地位,吸纳毕业生、用人单位、校外专家等共同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完善以及专业教学质量评价活动。

    8.2 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要求

        各高校应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去向和就业质量、毕业生职业满意度和工作成就感、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等。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发挥校友、用人单位和毕业后续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社会和行业的评价,对毕业生跟踪反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作为后续质量改进的主要依据。

    8.3 专业的持续改进机制要求

        各高校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充分利用学生评教、管理人员听课、督导评教、同行评议、毕业生和社会用人单位评价等教学评价反馈信息,针对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釆取有效的预防与纠正措施,持续推动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手段等改革;完善教学规划与管理制度;调整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加强教学工作整改建设力度;不断提升教学质量,以适应国内外药学事业和医药行业的发展需求。

    药学类专业课程体系建议

        课程体系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专业教育质量的关键。在满足药学类专业基本课程体系建设要求的基础上,鼓励高校设置特色课程,建立个性化的课程体系。

        药学类专业教学可参照以下基本课程体系构建:

        1.课程基本要求

        药学类专业课程体系由通识类课程、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等构成,各部分课程的具体要求详见下文。

         药学类专业教学内容应涵盖本标准中所列课程的知识或技能,同时鼓励高校设置体现学校、地域或者行业特色的相关选修课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建立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有特色的课程体系。

         应高度重视专业实践环节,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类课程在总学分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25%(药事管理专业不低于10%),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鼓励高校多途径、多形式完成相关实践教学内容。实验教学中除基本教学内容外,还应有一定的综合性实验、研究性实验和特色实验项目,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数不超过35人。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2. 通识类课程

         除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数学、物理学等)、外语、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体育、艺术等内容由各高校根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4.专业核心课程(药学专业)

         各高校的药学类专业应开设以下专业核心课程:

         药学专业核心课程: 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药事管理等。

    5 专业实践环节(药学专业)

        主要包括实验、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科研训练、社会实践等。

        化学类、生物学类、医学类基础课程和药学类专业课程的实验课程与理论课程学时比高于等于0.8:1,或实验课总学时不少于550学时。

        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不少于16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医药行业人才能力素质目标要求,并结合药学科研与药品生产的实际问题;综述不能作为毕业论文选题。保证一人一题,使学生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实验性论文选题占本专业全部论文选题的比例不低于90%。所有学生均须通过答辩获得毕业论文成绩。答辩程序规范。

    6 有关名词释义和数据计算方法

         6.1 名词释义

       (1)专任全职教师

         指从事药学类专业教学的专任全职教师。为药学类专业承担数学、物理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体育、通识教育课程等教学的教师,担任专职行政工作(如辅导员、党政工作)的教师不计算在内。

       (2)教学日常运行支出

         指学校开展普通本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括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及教师工资和课酬。

         6.2 数据计算方法

        (1)折合在校生数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 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计算方法

         只计算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药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新人才,专注AI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技术,为高校专业建设(如学科设置专业调整、专业认证、培养方案修订等)提供支持。

  • 临床药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1 概述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医学相结合,以患者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积极建立临床药师制,提升药学服务人才的整体素质是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迫切需要。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中临床药师的概念、工作职责和医院中临床药师的配备数量要求等。因此,为医疗机构培养和输送临床药学专业人才已经成为我国医药院校重要任务之一。

    2 适用专业范围

    2.1 专业类代码 :药学类(1007)

    2.2 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临床药学(100703TK)

    3 专业的培养目标

         培养具备临床药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创新思维,能够从事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学服务工作的专门人才。

    4 培养规格

    4.1 学制:五年

    4.2 授予学位 :理学学士

    4.3 参考总学分

        建议总学分 180-200 学分,各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4.4 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4.4.1 思想政治和德育方面

        学生应达到国家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以及职业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要求,珍视生命,关爱患者,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意识、人际交流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及终身学习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4.4.2 业务方面的知识要求

        (1)掌握与临床药学相关的化学、生物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基础知识;

        (2)掌握与临床合理用药相关的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3)熟悉疾病的发生机制、诊断标准与临床处置方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4)掌握药物在人体正常状态及疾病状态下的药物动力学、药效学规律和药物的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5)掌握临床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6)掌握临床药物治疗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7)掌握药物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及药事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

         4.4.3 业务方面的技能要求

         (1) 具备全面、系统、正确地收集患者信息以及规范书写药历的基本技能;

         (2) 具备运用循证药学的理论,收集和评价药物情报,提供药物信息服务的基本技能;

         (3) 具备审核处方(用药医嘱)、调配处方,进行用药指导的能力;

         (4) 具备合理用药所需要的药物咨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治疗药物监测和个体化给药方案设计等临床药学服务的能力;

         (5) 具备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药物利用评价的能力;

         (6) 具备与患者及其家属、医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能力;

         (7) 具备对患者和公众进行药品基本知识宣传、合理用药指导及健康教育的能力;

         (8) 具备检索和阅读中外文文献的能力; (9)具备理论联系实际与创新拓展的能力。

         4.4.4 体育方面

         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执行。

    5 课程体系

    5.1 通识类课程

         除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外,人文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外语、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体育和艺术等课程的内容由各校根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5.2 学科基础类课程

        涵盖化学类、生物学类、临床医学类、药学类课程。主要包括:基础化学课程群(含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分析化学等,可单独授课或合并授课)、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微生物与免疫学、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物分析、生物药剂学、临床医学课程群(含内科学、外科学、妇科学、儿科学、诊断学等)、医学伦理学、医患沟通与技巧等。

         各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其它相关的课程。

    5.3 专业核心课程

         主要包括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临床药理学、临床药物动力学、临床药物治疗学、药事管理等。

    5.4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主要包括实践课程、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

        5.4.1 实践课程

         实践课程包括化学类、生物学类、医学基础类与药学类专业课的实验课、专题讨论、案例分析等。实践课与理论课学时比不低于0.8:1,或实践课程总学时不少于600学时。

        5.4.2 见习

        见习应在医院病房、医院药房、社区药房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完成,见习时间不少于2周。

        5.4.3 毕业实习

         实习由药学部门实习和临床实习两部分组成。实习时间不少于42周。其中药学部门实习时间不少于12周,带教教师每人指导学生数不超过3人。临床实习时间不少于30周。临床实习选择3个及以上临床专科,优先选择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等,每个专科实习时间不少于6周。

        临床实习由符合资质的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共同组成带教组进行教学指导,每个带教组指导学生数不超过3人。临床实习要求开展临床药学教学查房。

        各专科实习结束时,应对实习生进行出科考核并评定成绩。 各高校可根据培养目标选择毕业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毕业实习报告(包括案例报告、专题报告等)或二者结合的形式进行毕业考核。其中毕业实习报告要求以学位论文的格式提交,并进行答辩。

         5.4.4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要求学生参与由医院或社区等组织,与医疗、用药等相关的活动,加深学生对患者的心理和需求的理解。

    6  师资队伍

    6.1 师资队伍数量和结构要求

         教师数量能满足本专业的教学需要。教师的学缘,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数量和结构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生师比应不高于18:1。

         新开办专业的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0名。折合在校生数多于120名时,每增加20名学生,至少相应增加1名专任教师。所有专任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每1万实验教学人时数配备1名实验技术人员。各实践基地符合教学资质的专职临床药师数量不少于5人。

         专任教师中7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35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30%。

    6.2 教师背景和水平要求

        专任全职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专业核心课程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核心课程主讲教师每年应有一定的时间参加教学实践基地专业实践活动。

        外聘专业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正式聘任手续并相对稳定。

        专业教师应热爱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定期主动接受教学培训和临床药学服务培训,并能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6.3 实践基地师资背景和水平要求

         实践教学基地带教药师应具备药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实践阶段的带教药师应持有有关权威组织机构颁发的临床药师(或带教师资)培训证书。带教医师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 教学条件

    7.1 教学设施要求

        具有在数量和功能上满足临床药学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学生自习教室、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场所与设施。

         7.1.1 实验室

         单项实验教学时,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实验室配备数量充足的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识清晰,安全出口畅通;备有急救药箱和常规药品,并有各种紧急情况发生后的应急设施和措施;实验室安全符合国家规范。

         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三废收集和处理措施。

         7.1.2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基础药学实验常用玻璃仪器应满足学生每人一组的需求。大部分实验课程的仪器台套数应能满足每组实验不超过2人的需要。综合实验、大型仪器实验的台套数(如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能满足每组实验不超过6人的需要。其他设施能满足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每组人数不超过5人的需要。

         7.1.3 实习基地

         实习基地应为三级甲等医院,优先选择有关权威组织机构认定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基地应相对稳定,并设立专门的临床药学教学机构,具有规范的实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提供较好的实习条件。基地有稳定的实习带教师资队伍。

    7.2 信息资源要求

        为师生提供充足的图书资料、电子信息资源等,资源管理规范,开放、共享程度高。学校图书馆或所属学院的资料室中应具有满足临床药学专业教学要求的中外文图书、期刊、资料、电子资源等各类资料。专业核心课程应选用规划教材、优秀教材,并积极建设网络教学资源。

    7.3 教学经费要求

         教学经费投入充足,每年的教学经费不低于学校本专业学费收入的20%。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低于1200元,且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步增长。

    8 质量保障体系

    8.1 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要求

        建立比较完善的教学过程质量控制与评价机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内容和要求,并逐步达到国际临床药学教育通行的质量标准。形成专业基本状态数据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堂教学的自我评价。教学过程质量评价须有教师(含实践基地带教教师)、学生、教学督导、行政管理人员等参与。

    8.2 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要求

        各高校应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掌握毕业生就业质量、职业满意度等信息;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吸纳政府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毕业后教育机构等参与到毕业生就业信息的反馈中。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毕业生跟踪反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作为本专业教学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

    8.3 专业的持续改进机制要求

        收集、分析内外部、多方面的评价和反馈信息,针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订和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实现教学质量改进的常态化和机制化,以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公众日益提高的药学服务需求。

    临床药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标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1 基地设置

    1.1 基地定义

        临床药学实践教学基地是指承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生实践教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实践教学基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和临床专科组成。

    1.2 设置原则

        实践教学基地应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实践教学基地间可建立协同协作机制,共同承担教学任务。

        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教学需要,将符合条件的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共同承担教学任务。每个实践教学基地的协同医院数量不超过3家。

    2 实践基地基本条件

    2.1 教学条件

        (1)实践教学基地的专科设置、诊疗能力、诊疗设备等条件能够满足本附录第二部分“药学部门和临床专科细则”的要求。

        (2)有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以及示范教室、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等教学设施。

        (3)图书馆馆藏资源种类齐全,信息化资源充足,有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专业书刊、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与网络平台。

        (4)能够提供满足学生日常生活需要的食宿条件。

    2.2 教学管理

       (1)临床药学实践教学基地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临床药学实践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实践教学工作;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专科实行专科主任责任制,履行带教和管理职能。

       (2)医院有3年以上组织实施实践教学的经验,教学档案管理规范。

       (3)有系统的临床药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案、教学大纲、实施计划等教学文件。

       (4)有动态管理评估机制,及时评价学生的实践效果和指导教师的带教质量。带教工作应作为考核专科建设和指导教师绩效的重要指标。

    2.3 教学保障

         (1)实践教学基地应与相关高等学校签订临床药学专业实践教学协议,落实带教教师的有关待遇和实践教学相关人员管理工作。

        (2)相关高等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应建立协调机制,规范教学标准、教学考核,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创新教学方法,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3 药学部门/临床专科基本条件

    3.1 师资条件

        (1) 实践教学基地带教药师应具备药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数量不少于5人。

        (2) 临床实践应由符合资质的带教药师和带教医师组成带教组进行教学指导,每个带教组指导学生数不超过3人。临床实践阶段的带教药师应持有权威组织机构颁发的临床药师(或带教师资)培训证书。带教医师应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

        (3) 实践教学基地带教教师应熟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带教能力、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熟悉临床药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的相关要求与规定,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2 实践部门要求及实习时间

        (1) 实践教学基地药学部门设置应符合《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各部门业务量、设施设备等达到本附录第二部分“药学部门和临床专科细则”的要求。

        (2)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有权威组织机构认定的3个及以上临床药师培训专业,承担培训的临床专科业务量达到本附录第二部分“药学部门和临床专科细则”的要求。

        (3) 实习时间不少于42周,其中药学部门实习时间不少于12周,临床实习时间不少于30周。临床实习选择3个及以上临床专科,优先选择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等,每个专科实习时间不少于6周。

    第二部分 药学部门和临床专科细则 

    1 药学部门

    1.1 人才队伍

         (1) 药学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2)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符合《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5%。

         (3) 至少有5名专职临床药师,临床药师配比逐步达到不少于每百张床一名临床药师的标准。

    1.2  部门设置

         根据医院规模、任务和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应有门诊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临床药学室、药品库房、静脉药物配置中心、质量监控室等,并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面积。

    1.3  业务种类及业务量

         (1) 药品调剂业务。业务量应能满足教学需求。

         (2) 处方审核业务。处方(用药医嘱)审核覆盖率达到100%。

         (3) 处方/用药医嘱点评业务。符合《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

         (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业务。符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5) 用药咨询与用药教育业务。业务量应能满足教学需求。

         (6) 临床药师业务。至少在3个临床专科中设置有权威组织机构认定的具有实践教学带教资格的专职临床药师,并规范开展工作。

         (7) 能够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和药物基因组学检测,并用于指导个体化给药。监测治疗药物品种不少于5种,年监测总量不少于400例次;基因组学检测位点不少于5个,年检测总量不少于400例次。

         (8) 药品质量管理业务。冷藏、冷冻、阴凉、避光、高危、特殊管理等药品管理符合规范。每月对全院储存药品的病区、药房等进行质量检查。

    1.4 设施设备

        (1) 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示范教室、信息查询系统、图书阅览室等。

        (2) 有能够满足教学需求的计算机,并与HIS/LIS系统联网。

        (3) 有合理用药软件系统。

        (4)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相关设施设备。

        (5) 有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和药物基因组学检测所需的相关设备。

    2. 临床专科

    2.1 呼吸内科

       (1)呼吸内科规模

         ①总床位数不少于30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平均住院日15 - 20天。

         ②年门诊量不少于1500人次,年收治病人数不少于450人次。

       (2)诊疗疾病范围

         呼吸内科收治病种包括呼吸内科各领域常见疾病,应包含以下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炎、呼吸衰竭。各病种病例数应满足教学需要。

    2.2 心血管内科

       (1)心血管内科规模

        ①总床位数不少于40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平均住院日15 - 20天。

        ②年门诊量不少于24000人次,年收治病人数不少于800人次。

       (2)诊疗疾病范围

        心血管内科收治病种包括心血管内科各领域常见疾病,应包含以下病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高血压、心肌炎与心肌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动脉粥样硬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各病种病例数应满足教学需要。

    2.3 内分泌科

        (1) 内分泌科规模

         ①总床位数不少于 15 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 85%,平均住院日 15-20 天。

         ②年门诊量不少于 7500 人次,年收治病人数不少于 250 人次。

        (2) 诊疗疾病范围

         内分泌科收治病种包括内分泌科各领域常见疾病,应包含以下病种: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 (Graves 病)、甲状腺功能低下、骨质疏松、血脂异常。各病种病例数应满足教学需要。

    2.4 神经内科

         (1) 神经内科规模

         ①总床位数不少于 60 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 85%,床位周转率不低于 15%。

         ②年门诊量不少于 3000 人次,年收治病人数不少于 1000 人次。

         (2) 诊疗疾病范围

         神经内科收治病种包括神经内科各领域常见疾病,应包含以下病种:脑血管疾病(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脑出血)、运动障碍性疾病(帕金森病)、癫痫及癫痫综合征、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病毒性脑炎、脑囊虫病)、阿尔茨海默病。各病种病例数应满足教学需要。

    2.5 消化内科

        (1) 消化内科规模

        ①总床位数不少于30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平均住院日15-20天。

        ②年门诊量不少于5000人次,年收治住院病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2) 诊疗疾病范围

        消化内科收治病种包括消化内科各领域常见疾病,应包含以下病种:胃食管返流性疾病、消化性溃疡、炎症性肠病、急性胰腺炎、肝硬化、功能性胃肠病。各病种病例数应满足教学需要。

    2.6 肾内科

         (1) 肾内科规模

         ①总床位数不少于15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平均住院日15-20天。

         ②年门诊量不收响与5000人次,年收治住院病人数不少于250人次。

         (2) 诊疗疾病范围

        肾脏内科收治病种包括肾脏内科各领域常见疾病,应包含以下病种:肾病综合征、继发性肾小球肾炎(狼疮性肾炎、过敏性紫癜肾炎、乙肝病毒相关性肾炎)、原发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肾炎、急进性肾炎、慢性肾炎、隐匿性肾炎)、慢性肾衰竭、糖尿病肾病、肾间质小管病(急性间质性肾炎、肾小管间质病)。各病种病例数应满足教学需要。

    2.7 肿瘤科

        (1) 肿瘤科规模

        ①总床位数不少于30张,床位使用不低于85%,平均住院日35-60天。

        ②年门诊量不少于5000人次,年收治住院病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

        (2) 诊疗疾病范围

        肿瘤科收治病种包括肿瘤科各领域常见疾病,应包含以下病种:胃癌、大肠癌、肝癌、肺癌、乳腺癌、卵巢癌。各病种病例数应满足教学需要。

    2.8 儿科

         (1) 儿科规模

         ①总床位数不少于100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平均住院日7-10天。

         应设置亚专业床位,新生儿专业不少于15张,呼吸专业不少于15张,心血管专业不少于15张,消化专业不少于10张,肾脏专业不少于10张,神经专业不少于10张,血液肿瘤专业不少于5张。

         ②年门诊量不少于120000人次,急诊量不少于10000人次,年收治住院病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2)诊疗疾病范围

       儿科收治病种包括儿科各领域常见疾病,应包含以下病种:肺炎、支气管哮喘、细菌性脑膜炎、癫痫、肾病综合征、川崎病、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惊厥、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腹泻病、消化性溃疡等。各病种病例数应满足教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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