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1: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心得分享:从各高校培养方案看,实践学分占比普遍在35%-40%之间。
指标4:见习(含在医院病房、医院药房、社区药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完成)时间
国家标准:见习应在医院病房、医院药房、社区药房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完成,见习时间不少于2周。
认证标准:见习应在医院病房、医院药房、社区药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完成,见习时间不少于2周。
指标5:医院毕业实习(含药学部门实习和临床实习)时间
国家标准:实习由药学部门实习和临床实习两部分组成。实习时间不少于42周。其中药学部门实习时间不少于12周,带教药师每人指导学生数不超过3人。
临床实习时间不少于30周。临床实习选择3个及以上临床专科,优先选择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等,每个专科实习时间不少于6周。
认证标准:实习由药学部门实习和临床实习两部分组成。实习时间不少于42周。
指标2:化学类、生物学类、医学类基础课和药学类专业课的实验课、专题讨论、案例分析与理论课学时比
指标3:化学类、生物学类、医学类基础课和药学类专业课实验课总学时数
国家标准:实践课程包括化学类、生物学类、医学基础类与药学类专业课的实验课、专题讨论、案例分析等。实践课与理论课学时比不低于0.8:1,或实践课程总学时不少于600学时。
指标2: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国家标准:专任教师中7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35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指标3: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国家标准: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30%。
指标1:承担临床药学专业教学的教师数(不含通识课教师、外聘教师、学生辅导员等)
国家标准:专任教师数量和结构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生师比应不高于18:1。 新开办专业的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0名。折合在校生数多于120名时,每增加20名学生,至少相应增加1名专任教师。所有专任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每1万实验教学人时数配备1名实验技术人员。各实践基地符合教学资质的专职临床药师数量不少于5人。
指标1:教学经费占学校本专业学费收入的比例
国家标准:每年的教学经费不低于学校本专业学费收入的20%。
指标2: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
国家标准: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少于1200元,且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步增长。
指标3:订阅临床药学类核心期刊种类数(含纸质和电子)
国家标准:为师生提供充足的图书资料、电子信息资源等,资源管理规范,开放、共享程度高。 学校图书馆或所属学院的资料室中应具有满足临床药学专业教学要求的中外文图书、期刊、资料、电子资源等各类资料。
心得分享:不低于30种。
指标1: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指标2:实践教学基地协同医院数量
国家标准:实践教学基地应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实践教学基地间可建立协同协作机制,共同承担教学任务。 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教学需要,将符合条件的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共同承担教学任务。每个实践教学基地的协同医院数量不超过3家。
心得分享:实践教学基地3家及以上。
指标3:带教药师或带教组(药学和医生组成)指导学生数
国家标准:每个带教组指导学生数不超过3人。
指标4:药学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临床药学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占总比
国家标准: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30%。
指标5: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教师占总比
国家标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15%。
指标6:带教专职临床药师数
国家标准:至少配备 5名 专职临床药师,配比应逐步达到不少于每百张病床一名临床药师 的标准。
临床药学专业基本办学情况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组织相应专业认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不少于3位专家对学校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专业办学基本条件是否达到相应专业的认证标准。专家填写《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申请材料专家审核意见表》,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建议并签字。秘书处汇总专家意见,报工作委员会审议。
节选于: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程序(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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